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已开始,根据国科奖字〔2017〕4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部门组织做好符合提名项目的动员工作。
一、提名资格
提名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含创新团队)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提名单位:经科技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部门。
二、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当于2015年1月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3.2016年、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创新团队除外)。
4.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三、提名公示
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请需提名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11月10日前将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申报奖种告之科技处。
联系人:王晓萍、李媛、张燕
联系电话:65916002,65916007
科技处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