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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5-25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昆明理工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称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A.A.K.U.S.T)

第二条 本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以凡在东陆大学工科、理工科、工学院、云南大学工学院、昆华高级工业职业学校、云南一工校、云南三工校、昆明工学院、云南工学院、云南化工专科学校、重庆建工学院昆明分校、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昆明分部以及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工业大学学习过的学生以及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在校工作或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加强学校与校友的联系,与校友团结合作,增进学术交流、促进学校的建设和繁荣;为国家的四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科教兴滇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昆明理工大学校友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协助学校和有关单位组织校友联谊活动;

2、开展科技、技术咨询、助学兴校活动;

3、宣传推广校友和学校科研成果;

4、协助有关单位聘请校友回校演讲,对学校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想和就业指导教育;

5、加强与兄弟院校校友会之间的联系,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校友,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校友总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交纳会费,或自愿为校友基金会捐赠资金。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批准理事会成员调整方案;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决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日常其它事物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

本会在校内各学院(部)设立校友分会,负责组织各学院(部)校友活动的开展。各分会对校友总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学校拨款;

2、捐赠;

3、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现暂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云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视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声誉财产,在云南省教育厅和民间组织等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